(2016)京行申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桂兰等申请其他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255号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桂兰,女,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河东里**号。申请人李桂兰因起诉要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001《不再受理告知单》,并要求北京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其所称的“北京市巡视组”“转到我局”的信中所反映的问题重新作出答复、解决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012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因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再受理告知单》对李桂兰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李桂兰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李桂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