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化爱,淄博正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贾化爱。被执行人淄博正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贾化爱申请执行淄博正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3)5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化爱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3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正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化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正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50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正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化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常西刚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