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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吕某某、白某某申请执行吴某甲、吴某乙赡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白某某,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419号申请人吕某某,男,1942年3月生,汉族,住开远市。申请人白某某,女,1944年3月生,彝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吴某甲,男,1962年9月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吴某乙,男,1968年4月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某某、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金额为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甲自动履行了其应承担的全部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吴开明经本院采取银行、房产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吴某乙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在中国邮储银行开远市支行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开法执字第4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宁仲功审判员  许正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