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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钟朝正与秦刘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朝正,秦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3390号申请执行人钟朝正。被执行人秦刘建。关于申请执行人钟朝正与被执行人秦刘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通高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运输款262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802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302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债权等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目前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秦刘建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履行了12470元,余款已订立还款保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12470元,余款已订立还款保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与法不悖,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高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或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袁东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倪晓冬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