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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华国与山东天河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国,山东天河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国,X年X月X日出生出生。被执行人山东天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国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河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87951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