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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夯实吊运工程服务部与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夯实吊运工程服务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1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快活岭3号。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盛超,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市江夏区夯实吊运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杨家湖大道藏龙新城12-1-502房。经营者:王爱珍。委托代理人:卫东,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夏区夯实吊运工程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上诉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义林审判员  褚金丽审判员  蒋劢君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