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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姚春艳与陈艳春、战克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艳,陈艳春,战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姚春艳,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内蒙古扎兰屯市布特哈路,证件号码152103197404196320。委托代理人赵福祥,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艳春,地址榆树市新立镇泡沿村*组。被执行人战克成,地址榆树市新立镇泡沿村*组。姚春艳与陈艳春、战克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艳春、战克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春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艳春、战克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姚春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艳春、战克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姚春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光宇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