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伟与被执行人罗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伟,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伟。被执行人罗海。申请执行人龙伟与被执行人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查询调查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海已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法执字第2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龙伟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海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子山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