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东恒宝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慧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宝绝热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慧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22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宝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恒台县。法定代表人刘兵,董事长。被告:青岛慧康医院,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与嘉陵江东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兴航,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宝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慧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5966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647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生宝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