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萍、绍兴县江伟提花织造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萍,绍兴县江伟提花织造有限公司,浙江精盾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王文江,秋文美,王炜聪,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毛兴贤,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萍。被执行人:绍兴县江伟提花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文江。被执行人:浙江精盾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金坤。被执行人:王文江。被执行人:秋文美。被执行人:王炜聪。被执行人: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仲芳。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萍、绍兴县江伟提花织造有限公司、浙江精盾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王文江、秋文美、王炜聪、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江伟提花织造有限公司、浙江精盾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已依法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查封财产外被执行人吴萍、绍兴县江伟提花织造有限公司、浙江精盾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王文江、秋文美、王炜聪、绍兴博雅家纺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20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