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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师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旬邑县太村镇人被执行执行人师某,女,汉族,旬邑县湫坡头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师某委托代理人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并且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文 革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