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席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席某,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王某,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席某申请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的(2010)科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7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席某于2016年5月19日以现王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王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给付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席某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