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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庞某甲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庞某甲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民初1227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秦福海,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甲。原告唐某与被告庞某甲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武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福海、被告庞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2015年6月4日,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协议离婚,商定婚生子女庞某乙、庞某丙由被告抚养,但对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协议生效后,原告每次要求探望两个子女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无理拒绝或者制造障碍,严重影响了原告与庞某乙、庞某丙的母子、母女亲情的培养,损害了原告行使探望权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明确原告对婚生一子一女的探望权,判决原告与被告婚生子女庞某乙、庞某丁、暑某由原告独自抚育生活15天、60天,直至两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庞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没有主动来看过小孩,看小孩是可以的,但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将小孩带到身边生活,如果原告实在要带到身边,男孩可以带到身边生活十天半个月左右,女孩子不可能让原告带到身边生活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与被告庞某甲于2004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月17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06年10月30日生子庞某乙,2012年3月19日生女庞某丙,现均在被告处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5月7日,原告唐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7月8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仍未和好,2015年3月9日,原告唐某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庞某丙跟随原告生活。2015年6月4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唐某与被告庞某甲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庞某乙、女庞某丙随被告庞某甲生活并由其抚育,原告唐某自2015年3月起每月承担两个子女抚养费合计400元。”本院(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离婚后,原、被告因原告探望两个子女问题发生矛盾,被告拒绝原告探望方式,致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在卷,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庞某乙、女庞某丙随被告庞某甲生活并由其抚育。双方虽未对原告的探望权作出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赋予原告唐某有探望婚生子庞某乙、女庞某丙的权利,故原告主张对于婚生子庞某乙、女庞某丙有探望权,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探望孩子不能妨碍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因此时间不宜太久。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告于每年寒假期间分别将两子女带至身边生活5天,于每年暑假期间分别将两子女带至身边生活15天为宜,被告庞某甲应予以协助。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江苏省现为18500元)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唐某对婚生子庞某乙、女庞某丙享有探望权;二、原告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于每年寒假期间分别将两子女带至身边生活5天,于每年暑假期间分别将两子女带至身边生活15天为宜,被告庞某甲对此负有协助义务;三、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竞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