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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铁柱申请榆树市新立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柱,榆树市新立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29号申请执行人杨铁柱,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榆树市新立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树市新立镇太平村。法定代表人李晓伟。杨铁柱与榆树市新立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榆农仲裁字(2014)第0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榆树市新立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铁柱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榆树市新立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铁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榆树市新立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铁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光宇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