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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振通与马孟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通,马孟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611号原告张振通,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洪义,乐陵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孟淮,成年,农民,原告诉被告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