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振通与马孟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通,马孟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611号原告张振通,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洪义,乐陵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孟淮,成年,农民,原告诉被告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