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成德等申请朱亚芝担保物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德,陈才,张跃欣,朱亚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223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德,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陈才,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张跃欣,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朱亚芝,地址榆树市老交警队小区东数第*单元***室。孙成德、陈才、张跃欣与朱亚芝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亚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成德、陈才、张跃欣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亚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成德、陈才、张跃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亚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成德、陈才、张跃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光宇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