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州星逸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温州星逸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17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星逸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法定代表人施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州星逸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5月19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星逸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仲 夏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