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太礼,广西耀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陆太礼,被执行人广西耀辉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昭平县。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执行(2016)桂1121执153号,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发出前,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3)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桂1121执153号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晖审判员 谢茂余审判员 徐立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