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金兰,吕龙文,吕龙武,吕龙波,吕龙芬,吕建红,吕世豪,余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骆金兰申请人吕龙文申请人吕龙武申请人吕龙波申请人吕龙芬申请人吕建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吕世豪被执行人余容珍申请执行人骆金兰、吕龙文、吕龙武、吕龙波、吕龙芬、吕建红、吕世豪与被执行人余容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容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骆金兰、吕龙文、吕龙武、吕龙波、吕龙芬、吕建红、吕世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容珍应从其领取的征地补偿款368251元中支付103164.3元给申请人吕世英,支付26258.66元给申请人骆金兰,支付103164.3元给申请人吕世豪,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容珍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余容珍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容珍的银行存款56101划拨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此外被执行人余容珍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原申请人吕世英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死亡,其他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申请人为骆金兰、吕龙文、吕龙武、吕龙波、吕龙芬、吕建红、吕世豪。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余容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骆金兰、吕龙文、吕龙武、吕龙波、吕龙芬、吕建红、吕世豪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余容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骆金兰、吕龙文、吕龙武、吕龙波、吕龙芬、吕建红、吕世豪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权峻审 判 员 陈伟强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陈枢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