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彦祥与张序庆、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祥,张序庆,刘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张彦祥。被执行人张序庆、刘春艳。申请执行人张彦祥申请执行张序庆、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民初字第3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岱民初字第3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成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