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辖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郭富丽与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富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富丽,女,汉族,1991年4月23日出生。上诉人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富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2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所涉人数众多,影响重大,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