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任纪荣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纪荣,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2024号申请执行人:任纪荣,女,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三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涛,该单位经理。申请执行人任纪荣与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33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8964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89648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33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