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4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所刚与荣成市富邦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所刚,荣成市富邦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486-1号申请执行人原所刚,男,汉族。被执行人荣成市富邦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饽椤村。上述申请执行人依据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人商初77号民事判决书向荣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荣成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土地、厂房及生产设备进行了拍卖。因拍卖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拍卖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故本院将款项依法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接受款项后均同意上述案件执行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劳作出的(2012)荣人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