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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7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新忠与青岛多元市场经营有限公司、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忠,青岛多元市场经营有限公司,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196号原告张新忠,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多元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泽平,经理。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赵克胜,经理。被告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赵克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忠诉被告青岛多元市场经营有限公司、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忠撤回对被告青岛多元市场经营有限公司、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6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逄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