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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和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苗存亮、高贵平、XX、白兆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平,苗存亮,高贵平,XX,白兆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字第380号申请人李和平被执行人苗存亮被执行人高贵平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白兆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和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苗存亮、高贵平、XX、白兆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白兆金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因被执行人苗存亮、高贵平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法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肖继红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