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图雅与乌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雅,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83号申请执行人图雅,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乌云,女,51岁,蒙古族,无职业,。图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人图雅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