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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大琴与被告王德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21民初735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宋雅婕,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永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雅婕、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07年5月11日双方自愿到永昌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26日生育女孩王甲,2011年11月8日生育男孩王乙乙。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没有主见,对其父母的话偏听偏信,时常不问青红皂白打骂原告。尤为严重的是,2015年双方到江苏打工期间,被告经常以到网吧上网为由,彻夜不归与别的女人有染,对原告不管不问。极大的影响了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解决婚生女王甲、婚生子王乙乙的抚养问题;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00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离婚所诉双方相识、举行结婚仪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孩子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属实。原告所诉被告在外面有女人、用刀实施家暴的事不属实。打骂原告的现象偶尔确实存在,但原、被共同生活已达10年,且生育了两个孩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大的矛盾,感情并未破裂。本人愿意改正过错,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1月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7年5月11日双方自愿到永昌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26日生育女孩王晶,2011年11月8日生育男孩王润轩。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因双方在江苏打工生活期间为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的事实存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辩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表复印件一份、户籍证明二份、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照片五张,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二份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已生育两个孩子。被告虽在生活中偶尔有不良习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被告改正错误、珍惜夫妻感情,生活上互谅互让、互相关心扶持,双方仍有完全和好生活的希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宏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狄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