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姜兴付与谭凤和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兴付,谭凤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姜兴付,男,195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谭凤和,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兴付与被执行人谭凤和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