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姜立武与前郭县套浩太套浩太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立武,前郭县套浩太乡套浩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94号申请执行人姜立武被执行人前郭县套浩太乡套浩太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立武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套浩太套浩太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479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姜立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套浩太套浩太村民委员会,给付欠款83341.45.元及利息诉讼费1260元保全费1095元执行费1185.4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4794号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显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