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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许洪会与胡超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会,胡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许洪会,男,1970年9月28日生,住太和县。被执行人胡超,男,1969年12月16日生,住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9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21325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