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家银诉被告曾宪梅、丁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银,曾宪梅,丁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99号原告吴家银,女,195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曾宪梅,女,1965年7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丁少杰,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银诉被告曾宪梅、丁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银以被告丁少杰已与被告曾宪梅于2012年5月22日离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少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银撤回对被告丁少杰的起诉。审判��肖军人民陪审员 梁唯清人民陪审员 宋征鑫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