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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家银诉被告曾宪梅、丁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银,曾宪梅,丁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99号原告吴家银,女,195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曾宪梅,女,1965年7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丁少杰,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银诉被告曾宪梅、丁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银以被告丁少杰已与被告曾宪梅于2012年5月22日离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少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银撤回对被告丁少杰的起诉。审判��肖军人民陪审员  梁唯清人民陪审员  宋征鑫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