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榆树市人民法院与常燕 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388号被执行人常燕,地址榆树市八号镇万发村*组。榆树市人民法院与常燕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常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