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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学涛与被告贾军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涛,贾军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588号原告朱学涛。被告贾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涛与被告贾军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贾军军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原告朱学涛拒绝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学涛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