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恢16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XX与邢倩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63-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邢某某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482执恢16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邢某某账户上的存款7250元。因案件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某某账户的存款72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