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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洪小华与宋晓勇、方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小华,宋晓勇,方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洪小华。被执行人:宋晓勇。被执行人:方玺。洪小华与宋晓勇、方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小华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晓勇、方玺涉案较多,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洪小华案款16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6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3858元,执行费2368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7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红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