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新宇与赵五辈、许由美、曲国祝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276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宇,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正阳街九委72组,证件号码220182197901240021。被执行人赵五辈,地址刘家镇合心村。被执行人许由美,地址五棵树镇龚家村。被执行人曲国祝,地址五棵树镇昌盛街。王新宇与赵五辈、许由美、曲国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五辈、许由美、曲国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新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五辈、许由美、曲国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新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五辈、许由美、曲国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新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学君代理审判员 张 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