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蒙国员与卢清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蒙国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卢清泉。申请执行人蒙国员与被执行人卢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中确定被执行人卢清泉应分三期向申请执行人蒙国员支付借款20000元,至2015年7月29日前还清。后因被执行人卢清泉未能自觉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蒙国员于2013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4年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均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先后两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两次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直至2016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就该案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卢清泉偿还剩余借款7000元,本案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兑现清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