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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贾振双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719号移送执行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贾振双,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闵家镇街道*组。榆树市人民法院与贾振双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振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移送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贾振双缴纳罚金1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振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贾振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贾振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贾振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