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兆轩与被执行人周雪茹财产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兆轩,周雪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韩兆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雪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兆轩依据(2013)洋民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周雪茹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5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雪茹在交纳2000元后再未履行,并规避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后,其仍拒不履行判定义务。2016年5月19日,本院依法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洋县公安局查处;次日,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俐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