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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XXX与张惠宁、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张惠宁,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995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张惠宁,居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红春。本院立案执行XXX申请张惠宁、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惠宁、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XXX案款76326.0元,承担执行费1044.89元。本院已执行得款1505元,尚有余款部分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惠宁、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法执字第009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龙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