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安坤与赵晓丽、吴育荣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坤,赵晓丽,吴育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坤,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赵晓丽,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执行人吴育荣,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安坤与被执行人赵晓丽、吴育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95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晓丽的房产正在处置中,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按原执行依据内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庆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