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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卢永学与韦国吉、林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永学,韦国吉,林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永学。被执行人韦国吉。被执行人林洁。(系韦国吉之妻)申请执行人卢永学与被执行人韦国吉、林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大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韦国吉、林洁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卢永学借款本息243000元及其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33元。被执行人韦国吉、林洁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永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国吉、林洁正在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9执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