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春雷与韩忠和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雷,韩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雷,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兆明,律师被执行人韩忠和,地址榆树市红星乡*号村*组。王春雷与韩忠和人格权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忠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春雷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忠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春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忠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春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光宇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雨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