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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荣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陈荣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924号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新安,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该单位。被告:陈荣渠。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3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学三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盖辽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