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1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忠党、赵加华、河南恒鑫建材有限公司、徐保林、张晓、郑州森美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齐忠党,赵加华,河南恒鑫建材有限公司,徐保林,张晓,郑州森美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320-2号申请人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白宇勃。被执行人齐忠党,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加华,女,汉族,1976年9月2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恒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齐忠党,经理。被执行人徐保林,男,汉族,1967年1月9日生,住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张晓,女,汉族,1969年11月26日生,住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郑州森美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徐保林,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晓名下中国民生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的银行账户(50000000000476353763,50000000000477041619),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对以上两账户予以解冻,且已向本院提交了兑付的相关票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晓银行存款一百五十五万八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