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0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与熊天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熊天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熊天传。关于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熊天传刑事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南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6年5月19日移送立案庭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天传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胁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熊天传通过其亲属利用银行转帐方式将罚金人民币3000元转帐至本院帐户,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南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熊天传犯绑架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品        全代理审判员 谢        文        波代理审判员 梁        汝        才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谢文波代理审判员梁汝才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谢文波代理审判员梁汝才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