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天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镜轩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天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镜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天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丹,女,2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高镜轩,男,2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乌拉特前旗天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镜轩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