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马连臣与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连臣,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吉07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马连臣。被执行人杨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连臣与被执行人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5533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马连臣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553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