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亚琴与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亚琴,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85号原告金亚琴,女,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北方剧场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赵宏文,黑龙江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15���。法定代表人黄小枫,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芹,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王贤鹤,黑龙江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1979年,原告返乡回哈,通过招工应聘成为被告单位的正式职工。1989年4月,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强迫原告到哈尔滨丽晶(香港)美食有限公司报到。原告依法没有前往报到,被告却违法、强行停发原告工资。原告自退休之日即2015年4月18日一次性自费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总额。在原告依法强烈要求下,被告才为原告办理了退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已逾20年有余,可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自始依法强烈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至今,并依法给付原告上述合理、合法的诉求。故此,原告依法诉讼至贵院。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补偿被其违法扣发的原告自1989年4月1日始至2006年4月17日即原告退休之日止的原告历年来工资及利息共计10万元;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自其应当与原告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1999年4月1日)至原告退休之日止(2006年4月17日)工资总额2倍的赔偿金共计11万元;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自费交纳的历年来(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17日)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共计9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1999年曾向本院起诉黑龙江省北方剧场、黑龙江丽晶美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哈民一终字980号终审民事判决。判决书认定原告原系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服务队的集体所有制职工,不能要求黑龙江省北方剧场为其安置工作并交纳劳动保险。黑龙江省北方剧场介绍其北方剧场服务队的职工到黑龙江省丽晶美食有限公司单位工作。后原告成为黑龙江省丽晶美食有限公司的员工。判决内容:“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1999)南民二初字第3499号民事判决书;二、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金亚芹到黑龙江省丽晶美食有限公司报到,由黑龙江丽晶美食有限公司给以安置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金亚芹交纳各种劳动保险及养老保险”。根据上述判决书已认定的事实,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为不适格主体。同时,原告在本诉中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与1999年提起诉讼时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相同,属于一事不再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源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