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930号原告牛某某,男,汉,1989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24日出生。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纪义同承担。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迎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