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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930号原告牛某某,男,汉,1989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24日出生。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纪义同承担。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迎亚 来源:百度搜索“”